Privacy Policy 隱私權處理方針

麗恩莊整形外科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所處理的所有個人資料均係根據相關法令進行收集、持有及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了處理此類個人資料的一般規範,本院將根據相關法令之規定,為適當執行公共業務及保護資訊主體之權益,合法且正當地處理所收集、持有及處理之個人資料。此外,本院尊重資訊主體依法享有的個人資料查閱、更正·刪除、處理停止要求等權益,資訊主體若認為相關法令權益受侵害,可依據行政審判法規定請求行政審判。

本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保護資訊主體之個人資料及權益,並順利處理有關個人資料之申訴,制定以下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若修改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將透過網站公告(或個別通知)進行告知。

第 1 條. 收集的個人資料項目及收集方法

本院於收集個人資料時,將根據相關法規於加入會員申請時或利用條款中事先告知收集範圍及目的。個人資料收集項目如下。

1) 網站會員註冊時收集項目

  • ① 收集項目:姓名、ID、密碼、居住地區、手機號碼、電子郵件、連線紀錄、Cookie、連線IP資訊
  • ② 個人資料收集方法:網站(會員註冊)

※在服務使用過程或服務提供業務處理過程中,可能會自動生成並收集以下資訊:
服務使用紀錄、連線紀錄、Cookie、連線IP資訊

2) 診療時收集項目

  • ① 必填項目:醫院註冊號碼、姓名(韓文)、出生年月日、地址、E-mail、是否懷孕、就診途徑
  • ② 健康資訊:醫療團隊為提供診療服務而判斷為必要的個人健康資訊

3) 繳納診療費時收集項目

  • ① 使用信用卡付款時:發卡公司名稱、卡號等信用卡付款核准資訊

※若因其他特定目的需短期收集個人資料,將另行公告並收集。

4) 個人資料收集方法

  • ① 透過網站、書面表格、傳真、電話、諮詢留言板、電子郵件等收集
第 2 條. 個人資料收集及利用目的

本院將收集的個人資料用於以下目的。使用者所提供之所有資訊僅用於下述目的所需用途,若利用目的變更,將事先徵得同意。

  • ① 診療/檢查/預約查詢及診療用本人確認程序
  • ② 診斷及治療服務
  • ③ 診療費請求、收款、退款等行政事務服務
  • ④ 診療費計算單、明細表、各類證明書發送及藥品/物品與檢查結果發送
  • ⑤ 線上/線下檢查委託、外部檢查委託
  • ⑥ 確保民願/申訴處理之溝通管道
  • ⑦ 醫療品質管理、醫院營運所需的法律及行政應對與處置
  • ⑧ 教育、研究所需之最小限度分析資料
  • ⑨ 診療資訊、學術資訊、醫院資訊導覽
  • ⑩ 推廣/行銷目的之服務導覽
第 3 條. 未滿 14 歲兒童之個人資料處理事項

本院不收集未滿 14 歲兒童的個人資料。即未滿 14 歲者無法進行診療及服務,因此未預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未滿 14 歲兒童會員之權利。

第 4 條. 個人資料之持有及利用期間

原則上,在個人資料收集及利用目的達成後,將立即銷毀該資訊。但針對以下資訊,將依據原因於規定期間內保存。

  • ① 保存項目:姓名、性別、登入ID、密碼、住宅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
  • ② 保存依據:本院網站利用條款/醫療法施行規則第 15 條(診療相關紀錄之保存)
  • ③ 保存期間:會員退會時銷毀/診療紀錄簿 10 年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銷毀程序及方法

本院原則上在個人資料收集及利用目的達成後,會立即銷毀該資訊。銷毀程序及方法如下。

  • ① 銷毀程序
    會員為加入會員等所輸入之資訊,在目的達成後將移至獨立之資料庫(紙本則移至獨立文件盒),依據內部方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資訊保護事由(參閱持有及利用期間)保存一段時間後予以銷毀。移至獨立資料庫之個人資料,除法律規定外,不會用於保存目的以外之用途。
  • ② 銷毀方法
    以電子檔案形式儲存之個人資料,使用無法還原紀錄之技術方法進行刪除。紙本輸出之個人資料,則以碎紙機粉碎或溶解。
第 6 條. 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提供
  • ① 本院僅在第 2 條(個人資料處理目的)所明示之範圍內處理資訊主體之個人資料,僅在資訊主體同意、法律特別規定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之情況下,方可將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除此之外不提供予第三人。
  • ② 本院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人之情形如下:

1. (股)Atium

- 個人資料受領者:(股)Atium
- 受領者之個人資料利用目的:

  • ① 進行患者確認及診療預約、取消等業務處理
  • ② 醫院利用導覽及醫院新服務、活動資訊導覽
  • ③ 診療、預約、預計住院及預計檢查之手機通知

- 提供之個人資料項目:姓名、ID、密碼、性別、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居住地區
- 受領者之持有利用期間

  • ① 個人資料持有期間與資訊收集機構相同。但若因與資訊收集機構之契約終止(解除)時,則僅限於該期間
  • ② 有權拒絕同意,若拒絕同意,可能因無法預約診療而影響患者便利性及滿意度

2. (股)ActiveBH

- 個人資料受領者:(股)ActiveBH
- 受領者之個人資料利用目的:自營網站活動資訊導覽
- 提供之個人資料項目:姓名、ID、性別、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居住地區
- 受領者之持有利用期間:① 個人資料持有期間與資訊收集機構相同。但若因與資訊收集機構之契約終止(解除)時,則僅限於該期間

第 7 條. 個人資料處理之委託事項
  • ① 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提供客戶便利並順利執行業務,本院將個人資料處理業務委託予外部專業廠商營運。本院透過委託業務契約書,規定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個人資料秘密維護、禁止提供予第三人、事故發生時之責任承擔、委託期間、處理結束後個人資料之返還或銷毀義務等,並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委託公司 委託業務內容 委託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持有期間
    (股)Atium 電腦系統相關業務、新服務及活動資訊導覽、CCTV管理 姓名、醫院註冊號碼、出生年月日 至委託契約終止止
  • ② 若委託業務內容或受託人變更,將立即透過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公開。
第 8 條 資訊主體與法定代理人之權利、義務及其行使方法
  • ① 資訊主體隨時可行使個人資料查閱、更正、刪除、處理停止要求等權利。
    ※ 未滿 14 歲之未成年資訊主體,可由未成年人本人行使有關個人資料之權利,或透過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
  • ② 權利行使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令第 41 條第 1 項,透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將立即處理。
  • ③ 權利行使亦可透過資訊主體之法定代理人或受委任人等代理人進行。此情況下須提交依據「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相關公告(第 2020-7 號)」附表第 9 號格式之委任狀。
  • ④ 個人資料查閱及處理停止要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5 條第 4 項、第 37 條第 2 項,資訊主體之權利可能受限:
    - 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為遵守法令義務而不可避免時
    - 有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或不當侵害他人財產及其他利益之虞時
    - 若不處理個人資料則無法提供與資訊主體約定之服務等,處於合約履行困難且資訊主體未明確表明終止合約之意願時
  • ⑤ 若其他法令明示該個人資料為收集對象,則不得要求刪除該個人資料。
  • ⑥ 本院於資訊主體行使查閱、更正、刪除、處理停止要求時,將確認要求者是否為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第 9 條 個人資料安全性確保措施

本院為確保個人資料安全,採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

  • ① 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畫
    為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處理,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畫。
  • ② 最小化處理個人資料之員工及教育
    指定處理個人資料之員工,並依據負責人權限差別化授予,實施管理個人資料之對策。
  • ③ 定期實施自行稽核
    為確保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安全性,定期實施自行稽核。

2) 技術措施

  • ① 個人資料加密
    重要個人資料在儲存、傳輸時皆進行加密,於「公司」內部利用時亦使用檔案加密功能等額外安全功能。
  • ② 防範駭客入侵之技術對策
    公司為防止駭客或電腦病毒等導致之個人資料外洩及毀損,安裝並定期更新安全軟體,並將系統安裝於外部存取受控區域,進行技術性/物理性監控及阻斷。
  • ③ 個人資料存取限制
    透過賦予、變更、註銷處理個人資料資料庫系統之存取權限,採取必要措施以控制對個人資料之存取,並利用入侵防禦系統阻斷外部非法存取。
  • ④ 連線紀錄之保存及防篡改
    保存個人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紀錄至少 1 年以上,並使用安全功能防止連線紀錄被篡改、遭竊或遺失。

3) 物理措施

  • ① 使用文件保全鎖具
    將含有個人資料之文件、輔助儲存媒體等保管於有鎖具之安全場所。
  • ② 控制非授權人員之出入
    設置存放個人資料之系統等物理保管場所,並建立、營運出入控制程序。
第 10 條. 個人資料自動收集裝置之安裝/營運及其拒絕事項

本院營運儲存並搜尋貴賓資訊之「Cookie」。Cookie 是網站伺服器傳送至貴賓瀏覽器並儲存在電腦硬碟中之極小文字檔案。本院基於以下目的使用 Cookie:

  • ① 分析會員與非會員之連線頻率或訪問時間,掌握使用者喜好與興趣領域,用作服務改進之指標。
  • ② 掌握貴賓在醫院舉辦之各項活動中之訪問次數,用作依據個人興趣提供差異化資訊之資料。貴賓擁有 Cookie 安裝選擇權。因此,貴賓可透過網頁瀏覽器設定,選擇允許所有 Cookie、每次儲存時進行確認,或拒絕儲存所有 Cookie。
第 11 條.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 ① 本院總括負責個人資料處理業務,為處理與個人資料相關之資訊主體投訴及損害賠償,指定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如下:
    區分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姓名/職稱 聯絡方式
    麗恩莊診所 張永宇 代表院長 02-591-3625
    麗恩莊整形外科醫院
  • ② 資訊主體在使用本院服務時所發生之所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諮詢、投訴處理、損害賠償事項,皆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詢問。本院將針對資訊主體之詢問立即答覆及處理。
第 12 條 影像資訊處理裝置安裝ㆍ營運管理方針

本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 條第 1 項,為以下目的安裝及營運影像資訊處理裝置:

  • ① 影像資訊處理裝置安裝依據ㆍ目的
    - 設施安全及防火
    - 人員出入管理及控制
    - 為了客戶安全之犯罪預防
    - 防止外部人員非法入侵
  • ② 安裝數量、安裝位置及拍攝範圍
    影像資訊處理裝置之安裝數量、位置及拍攝範圍如下:
    - 安裝數量:共 97 台(Petit Center 61 台,整形中心 36 台)
    - 安裝位置及拍攝範圍:醫院內
  • ③ 管理負責人及存取權限者
    為保護資訊主體之影像資訊並處理有關個人影像資訊之投訴,設置個人影像資訊保護負責人如下:
    區分 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
    姓名/職稱 聯絡方式
    麗恩莊診所 張永宇 代表院長 02-591-3625
    麗恩莊整形外科醫院
  • ④ 影像資訊之拍攝時間、保管期間
    影像資訊之拍攝時間、保管期間及保管場所如下:
    - 拍攝時間:24小時
    - 保管期間:拍攝日起 14 日內
    - 保管場所:醫院伺服器室
  • ⑤ 個人影像資訊之確認方法及場所事項
    - 確認方法:事先聯繫影像資訊管理負責人並親臨本院即可確認。
    - 確認場所:醫院內
  • ⑥ 資訊主體之影像資訊查閱要求處理
    資訊主體若希望查閱、確認存在或刪除個人影像資訊,可隨時要求影像資訊處理裝置營運者。但僅限於拍攝到本人之個人影像資訊,以及為了資訊主體迫切之生命、身體、財產利益而有必要之個人影像資訊。本院於收到有關個人影像資訊之查閱或確認存在、刪除要求時,將立即採取必要措施。即便資訊主體提出查閱要求,若符合以下情況,可能會拒絕個人影像資訊查閱等要求,此情況下將於 10 日內以書面等方式通知資訊主體拒絕理由及不服之救濟方法:
    - 確認方法:事先聯繫影像資訊管理負責人並親臨本院即可確認。
    - 確認場所:醫院伺服器室
  • ⑦ 影像資訊之安全性確保措施
    本院處理之影像資訊透過加密措施等方式進行安全管理。此外,本院為保護個人影像資訊,採取管理性對策,賦予個人資料差別化存取權限,並為防止個人影像資訊之篡改,紀錄並管理個人影像資訊之生成時間、查閱目的、查閱者、查閱時間等。此外,為確保個人影像資訊之物理保管安全,安裝了鎖具。
第 13 條. 資訊主體權益侵害之救濟方法

若需個人資料侵害相關之申報或諮詢,請向以下機構查詢:

機構 電話號碼 URL
個人資料侵害申報中心 免區碼 118 http://privacy.kisa.or.kr
個人資料糾紛調解委員會 免區碼 1833-6972 https://www.kopico.go.kr
大檢察廳網路調查科 免區碼 1301 http://www.spo.go.kr
警察廳網路調查局 免區碼 182 https://ecrm.cyber.go.kr
第 14 條. 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變更事項

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可能會依據相關法律及方針之變更或內部營運方針之變更而調整。若變更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將透過網站公告。

施行日:2024 年 02 月 20 日
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變更
  • ① 本個人資料處理方針自 2024 年 2 月 20 日起適用。
  • ② 舊版個人資料處理方針可於下方確認:

- 2022. 2. 28 ~ 2024. 2. 19 適用(點擊)

- 2012. 3. 30 ~ 2022. 2. 28 適用(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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